第1条(适用范围)

  1. 本馆与住宿者之间缔结的住宿合约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合约,均遵照本条款及与本条款为一体的使用规则执行,此条款内未规定的事项,遵循法律或常规惯例执行。
  2. 本馆,在不违反法律及惯例范围内同意特约条款时,不拘于前项之规定,优先按照该特约条款执行。

第2条(住宿合约的申请)

  1. 申请本馆住宿合约的客人,需向提供以下信息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定到达酒店时间
    3. 住宿者的联系方式
    4. 其他本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2. 若住宿者在上述(2)的住宿日期内提出延长住宿时间申请时,本馆视该申请的提出时间为新一住宿合约的缔结时间,进行下一步处理。

第3条(住宿合约的成立)

  1. 住宿合约在本馆同意前条规定的申请时成立。但本馆明确拒绝时,不受此限。
  2. 住宿合约基于前项条款成立时,住宿者需在本馆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馆所指定的以基本住宿费用为限的住宿押金。
  3. 住宿押金首先作为住宿者的最终住宿费用进行结算,如若符合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依次以违约金、赔偿金的顺序进行结算。若有余额,则余额部分在住宿者依据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进行返还。
  4. 住宿者未能根据第2项之规定在本馆指定的时间前支付住宿押金的,本合约自动失效。但本项仅在本馆确实向住宿者指定了住宿押金支付期限的情形下适用。

第4条(无需的住宿押金特约条款)

  1. 不拘于前条第2项规定,本馆可能会接受无需支付同项所规定的住宿押金的特约。
  2. 在同意接受住宿合约时,若本馆未指定前条第2项所规定的住宿押金及其支付期限,即视为接受前项特约

第5条(住宿合约缔结的拒绝)

本馆在下述情况下,不接受住宿合约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2. 客房满员不能提供客房时。
  3. 申请住宿者在住宿期间,有做出做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风俗习惯行为的可能性时。
  4. 申请住宿者,被判定符合①~③的
    1. 预防黑社会组织员不正当行为之法令(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所规定的黑社会组织(以下称为“黑社会组织”)同条第2条第6号规定的黑社会组织员(以下称为“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成员、黑社会组织有关人员及其他的反社会的势力
    2. 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所控制的的法人或团体
    3. 干部成员中存在黑社会组织成员的法人
  5. 申请住宿者的言行给其他客人带来严重困扰时
  6. 申请住宿者被诊断带有传染性疾病时
  7. 申请住宿者以暴力行为提出住宿需求的、或者向酒店提出超出其正常服务范围的要求时
  8. 天灾,设施故障及有其他不得已的情形发生时。
  9. 申请住宿者没有实际住宿意愿,却申请了住宿时。
  10. 根据其他各项法令或都道府县条例等规定的可拒绝住宿申请的情形发生时。

第6条(住宿客人的解除合约权)

  1. 申请住宿者,可以向本馆申请解除住宿合约
  2. 本馆根据其归责事由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约时(本馆根据第3条第2项之规定要求支付住宿押金并指定了支付期限时,住宿者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约的除外。),如附表第2所示收取违约金。本馆接受了第4条第1项的特约时,该特约的住宿者的违约金支付义务仅需在本馆确实告知了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时履行。
  3. 住宿客人未经任何联系,在预定到达酒店时间仍未到达时,该本馆有权按解除合约处理。

第7条(本馆的解除合约权)

  1. 本馆在下述情况下,有权解除住宿合约
    1. 住宿者在住宿期间,做出了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风俗习惯的行为时。
    2. 住宿者被断定符合如下的1~3时。
      1. 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成员、黑社会组织有关人员及其他的反社会的势力
      2. 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所控制的法人或团体
      3. 干部成员中存在黑社会组织成员的法人
    3. 住宿者的言行给其他客人带来严重困扰时
    4. 住宿者被诊断带有传染性疾病时
    5. 以暴力行为提出住宿需求的、或者向酒店提出超出正常服务范围的要求时
    6. 由天灾、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住宿时
    7. 根据其他各项法令或都道府县条例等规定的可拒绝住宿的情形发生时。
    8. 住宿者在客房内的床上吸烟,恶意使用消防设备,及违反其他本馆所规定的禁止
    9. 能确经由旅行代理店缔结住宿合约,而未能确认该旅行代理店已支付了住宿费用时 另外,未能确认该旅行代理店已支付了住宿费用的情况包括,在金融机构窗口的营业时间即将结束时候汇款,或者不拘于金融机构营业时间通过网络银行等方法交易,而次日为金融机构的休息日,所造成的该天当天已汇款的事实不能被确认的情况。
  2. 基于前款解除合约时的通知,将通过口头、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通过书面形式送达至住宿申请者根据第2条之规定提供的住宿者的联系方式处,该通知未能到达根据第2条之规定提供的住宿者的联系方式处的,通常应到达的时间点过后则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
  3. 本馆根据前项的规定解除住宿合约时,不向住宿客人收取尚未提供的服务的费用。

第8条(住宿的登记)

  1. 住宿者在住宿当日应在本馆前台进行下述事项的登记。
    1. 住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2. 外国人填写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日
    3. 出发日及出发预定时间
    4. 本馆认为必要的的其他事项
  2. 住宿者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货币替代方式支付第12条所规定的的费用的,须在进行前项的登记时出示。

第9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1. 住宿者可使用本馆客房的时间为从办理入住手续开始到办理退房手续结束为止。连续住宿的客人,除到达日及出发日之外,可终日使用。
  2. 除前项所述可以使用本馆的时间之外,本馆有权同意延期使用客房。但此情况需按照本馆规定收取追加费用

第10条(使用规则的遵守)

住宿者在本馆内须遵守馆内揭示的使用规则。

第11条(营业时间)

  1. 关于本馆内的各种设施的营业时间,将在酒店内备放的酒店宣传册,各种揭示板,及客房 内的信息指南上为您进行指引。
  2. 前项各种设施的营业时间,在不得已情况下有临时更改的可能。此情况发生时会以适当方式通知住宿者。

第12条(费用支付)

  1. 本馆住宿费用的明细,参照附表1.
  2. 前项规定的住宿费用应以,日本通用货币或本馆认证的住宿券,旅行支票,银行卡,信用卡等货币替代形式,在住宿者到达时或本馆要求支付时,在本馆前台进行支付。
  3. 在本馆条款生效期间,由于住宿者个人意愿不使用本馆所提供的客房或相关服务的,本馆仍然需收取相关住宿费。

第13条(本馆的责任)

  1. 本馆在履行住宿合约及与此相关的合约内容时,或由于本馆拒不履行合约时所对住宿客人造成的损害本馆负责赔偿。由非本馆负责之事由而造成的损害发生时除外。
  2. 本馆为防范火灾的发生,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合约成立后,不能提供客房时的处理)

  1. 本馆,在合约成立后却不能提供客房时,将尽力以相同条件提供其他的住宿设施并负责斡旋工作。
  2. 虽有前项规定,但本馆未能斡旋并提供其他住宿设施时,本馆将向住宿者支付违约金同等数额的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充当损害赔偿金。但不能提供客房之事由不能归结于本馆责任时,本馆不支付补偿费用。

第15条(寄存物品的处理)

  1. 住宿者在酒店前台寄存的物品,贵重品及现金,如若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时,除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之外,本馆对此进行赔偿。但在寄存时本馆询问住宿者其寄存物品种类及价格时住宿者未能进行告知的时,以10万日元为上限进行赔偿。
  2. 对住宿客人携带进入酒店的物品,贵重品或现金,没有在本馆前台寄存时,由于本馆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了丢失,损坏等损害的,本馆将对此进行赔偿。但住宿者未事先告知其种类及价格的,除本馆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外,以10万日元为上限进行赔偿。

第16条(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1. 若住宿者的手提行李早于住宿者本人提前到达酒店时,应由住宿者提前前告知本馆,本馆会在对此情况事先知情的前提下,对早于住宿者到达的行李负保管责任。并在在登记入住时将该行李交至住宿者。
  2. 本馆在住宿者办理退房手续后,如发现遗落的行李或其他物品,在确定其所有者后对所有者进行通知并寻求指示。未能得到明确指示或无法判定所有者的,自发现之日起的7日内进行保管,后交由距离最近的警察署处理。
  3. 关于前两项情况下的住宿者行李及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项情形下遵照前条第1项,在前项的情形下遵照前条第2项之规定承担。

第17条(停车责任)

住宿者使用包括最近的停车场的在内的任何停车场时本馆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8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住宿者的故意或过失对本馆造成损害时,该住宿者应向酒店进行赔偿。

附表第1 住宿费用等的明细(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

  明细
住宿客应承担的费用 住宿费用 基本住宿费及服务费
追加费用 其他利用费用
税金 消费税(含地方税)

备注 基本住宿费遵照网站主页等揭示的费用表。

附表第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相关)

个人

收到合约解除通知之日 不住宿・当天・前一天 2天前~3天前  
合约申请人数 / 15名以下 100% 50%

 

团体

收到合约解除通知之日 不住宿 当天~7天前 8天~14天前 15天~
合约申请人数 / 15名以上 100% 100% 50%

 

町屋

收到合约解除通知之日 不住宿・当天當天或前一天或未到・前一天 2天~3天前 4天~7天前
合约申请人数 / 不管人数多少 100% 50% 20%

 

(注)

  1. %是违约金对基本住宿费的比率。
  2. 同一住宿者的连续住宿合约中,所有投宿费的基本投宿费是违约金。 若契约日数缩短,则缩短日数不拘,不论其缩短时间,都会收受所有投宿的违约金。
  3. 此外,对于本馆企划的住宿套餐或特别指定的团体,可能会收取与前述规定不同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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